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小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93號上訴人 吳勝安 被上訴人 朱麒安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朱麟安 」之記載,應更正為「朱麒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傅紫玲
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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