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 廖家惠 (原姓名: 廖欣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等間本院110年度醫字第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醫字第一三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原告法律上利益,明瞭案情,聲請交付鈞院110年度醫字第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醫字第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