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3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珮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珮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8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受不起訴處分,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並無悔意,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不惟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嚴重危害社會風氣,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勉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458公克),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難以與上開毒品析離,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據被告供述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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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被告徐珮栩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珮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2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630號為不起訴處分。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0月25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燈泡內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0月29日12時許,在上址住處,因警查緝 溫沛潔 販賣毒品案而查獲,並扣得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460公克,驗餘淨重0.3458公克)、吸食器1個,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珮栩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47719)、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2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上開扣案毒品及物品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檢察官王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