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123號上訴人 陳清禮 被上訴人 邵敏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810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其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至第5款之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而言。至於第469條第6款所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則不在準用之列(蓋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僅於必要時得加註理由要領而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參照),故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併此敘明。)。又依同法第
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上訴法律審(第三審)之規定,小額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略以:天花板是矽酸鈣板材質,安裝時一定也是拼接的,不可能是完整的一大片,上方一定有結構支撐來拼接,在接縫點也是油漆補土。而上訴人安裝時是用機器洗洞,只洗一個小洞,難免稍微有一點裂,有安裝當日現場照片為佐。但一定不可能造成天花板整塊滑落,如果其他地方滑落一定跟上訴人無關,因為沒有傷到結構,而且上訴人也有多次配合處裡修補好,亦有修補後現場照片可證。被上訴人一次又一次的反悔,一下要上訴人送飲料當賠償,一下要上訴人修補,也都修補好了,怎麼能這樣欺負上訴人,有讓上訴人修補好又要錢,真的難讓人接受,而且賠償範圍也實在太離譜,是全部,跟上訴人沒關係,連碰都沒碰過的地方也讓上訴人賠,讓上訴人真的感受到原判決非常不公。
(一)原判決連調查都沒調查清楚,結構造成專業方面也沒參考。
(二)被上訴人附上的照片沒公開給上訴人看過,怎知道是否偽造,或只因為想要上訴人的賠償金而故意加重破壞現場。因上訴人出庭時,都有附上修補前後照片,並沒有發現天花板滑落,而天花板本身拼接時一定都有結構支撐,所以洗個小洞不可能造成天花板滑落。
(三)賠償範圍都不清楚,全數讓上訴人買單,真的不合理。
(四)上訴人修補過的也謊稱沒修補,有附修補完工照。
(五)法院可以傳證人證明有修補過,也沒傳,修補完工當日有溫姓專員陪同作證,還有後來也有彭姓專員去現場關心,並沒有人看過天花板滑落。
(六)被上訴人多次說謊誇大,故意中傷,連發票之事也謊稱沒收到,還好上訴人有發票證明。約定前往的時間也謊稱上訴人遲到2個多小時,還好上訴人有完工照片能證明時間,天花板接拼的地方有一條裂,被上訴人當初還說得那麼好聽,讓其油漆修補就好,又反悔說需要上訴人修補,上訴人也按照時間過去修補,又說不用,又再次說油漆會幫她,需要上訴人買飲料去給被上訴人當賠償,因為她要去請油漆師傅喝,上訴人也照其需要的數量買去當賠償,而且在社區大廳交付,社區監視器一定都有拍到,後來被上訴人又反悔,要上訴人去協助修補,上訴人也按照其需要的時間去處理,公司也有派溫姓專員一起協助修補修補,完工驗收後離開,修補完工照在出庭時也有附上。
(七)被上訴人每次都沒有直接跟上訴人說,都是在外面誇大中傷,但因其為上訴人之客戶,上訴人都很自動熱情的連絡處理。最後被上訴人卻說是因客訴上訴人才出現,很想問被上訴人,當初自己說會請油漆師傅修補,不用上訴人處理,也沒有直接找或通知上訴人,上訴人怎麼會知道被上訴人又反悔變來變去,又變很多次,因為一般客人說好就不會改變,且每次上訴人都自動跟被上訴人聯絡,可以去調通聯。
(八)上訴人有5個幼兒要扶養,不管做什麼,都很認真盡量做到客人最滿意,然後介紹生意,才會生意一天比一天好。本件被上訴人一直反悔,一下不用處理,一下又要飲料當賠償,上訴人也都配合了,又反悔要上訴人修補,上訴人也去修補好了,怎麼還會再要錢,一次又一次這般玩弄,實在讓我認為真的很冤枉,很委屈,難以讓人接受,請求明察。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等語。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內容,均係就原審判決之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法文,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確定其數額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饒金鳳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