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512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黃國清 被告剛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榮樟 被告 王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0萬55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另具狀陳報,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40萬55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條文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進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剛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剛豪公司)前於民國於102年2月5日以被告黃榮樟、王進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3500萬元,期間內已動用額度借款達1910萬元,其中①150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2月5日起至105年2月5日止,約定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②授信總額2000萬元部分,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3年2月17日起至104年2月17日止,約定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且兩造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借用人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剛豪公司自103年4月5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雖經原告催告亦置之不理,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被告等自應依約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予原告。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部分:㈠被告兼剛豪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榮樟則以:對原告所提出之契約書,以及本件訴訟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沒有意見。
㈡被告王進輝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借據、約定書、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及被告剛豪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黃榮樟、王進輝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 黃進輝 對原告前開所陳,並不爭執(詳見本院10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至於被告王進輝則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足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本件被告剛豪公司、黃榮樟、王進輝分別為上開借款之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被告剛豪公司復未依約清償,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已如前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黃榮樟、王進輝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建分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利率(年│違約金│備註│││(新臺幣)│期間│息%)│││├──┼─────┼────┼────┼───────┼──┤│1│9,405,557│自民國│4.500│自民國103年5月││││元即編號①│10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借據1500│5日起至││止,其逾期在6││││萬元部分)│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000,000│自民國│3.250│自民國103年7月││││元即編號②│10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借據2000│17日起至││止,其逾期在6││││萬元部分)│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1,000,000│自民國│3.250│自民國103年7月││││元即編號②│103年6月││31日起至清償日││││(借據2000│30日起至││止,其逾期在6││││萬元部分)│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總計:│││││││11,40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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