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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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聿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聿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聿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148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且於民國103年
1月2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881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02號裁判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2年7月30日中午某時│⒈102年2月8日凌晨2││││許(聲請書誤載為102年│時14分通話後之某時許││││7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2│││││月8日)│││││⒉102年4月30日17時44│││││分通話後之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2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595號│102年度偵字第17563、│││││22948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56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48號│102年度訴字第25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3年1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48號│102年度訴字第250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0日│103年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881號│103年度執字第6892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