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一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6日中午11時59分許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飲用酒類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高雄市○○區○○路與崇賢路交岔口,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摔倒地受傷,送往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救治,診斷結果為: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併氣腦、顏面骨骨折、第四胸椎骨折及多處擦傷等傷害送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急診,自當日起至104年3月13日止均在小港醫院神經外科治療。嗣於同年3月18日入迦藥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住院,復於104年4月9日因再發性腦梗塞性中風、精神疾病及低血鉀等症而由急診入枋寮醫療財團法人枋寮醫院加護病房治療,於該日起至同年4月20日間均呈現昏迷狀態,並於同年4月20日入住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目前重度失能臥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已失去意識,無法與人應答,無法對人事物做正常表達,記憶上有障礙等節,業經被告父親 陳祈元 於警詢時陳稱明確(見警卷第1至3頁),復有小港醫院104年3月13日診斷證明書、迦樂醫院104年4月10日診斷證明書、枋寮醫院104年4月15日診斷證明書各1紙、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104年6月11日靜園字第0000000號函、枋寮醫院104年6月11日枋醫字第104137號函、高雄市立小港醫院104年7月8日高醫港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病況說明各1份、林園分局林園大寮分駐所警員 王昇弘 104年
5月25日職務報告1紙及被告現況相片2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頁、第16至19頁、本院卷第12至16頁),足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且無能力為己行答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能到庭實質進行訴訟程序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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