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宏觀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本於兩造間之車輛租賃契約,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及損害賠償,依原告提出之與被告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其中第13條約定:雙方應本誠信履行本契,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四、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