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0二一號
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七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後同年月間某之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區○○○路○段附近,拾獲甲○○所遺失之臺北國際商業銀行重慶北路分行、支票號碼QG0000000號、票面額新臺幣二萬元、發票人 王小娟 之支票,旋在上開時、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易持有而為所有之意思,將該遺失支票侵占入己。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一)被告乙○○雖於偵查中未到庭陳述,然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合法,著以簡易判決處刑;(二)此外,尚有告訴人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訴、臺灣票據交換所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台票總字第○七三八號函所附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正反面影本、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影本等證據附於偵查卷宗可憑(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七○二號偵查卷宗第三頁及背面甲○○警訊筆錄、第二○頁及背面偵查筆錄、第五頁至第一一頁臺灣票據交換所函、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正反面影本、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影本),佐諸前揭證據,足認被告確有侵占遺失物無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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