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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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賢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業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將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