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 何濟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所得出之金額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後,即為應繳納之郵務送達費【計算式:(1+8)1043-1000=2,87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顏培容附件:
一、請補正聲請「前兩年」,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
二、請釋明有無為本人或其他人投保保險契約,並敘明每期繳費金額、繳費期數、繳費總金額,且提出保險單、契約書。
三、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取津貼補助?倘若為是,其期間及領取金額為何,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聲請「前兩年」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存摺、薪資單等)。
五、請補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釋明現居住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以及聲請人得居住該房屋之原因為何。
七、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權利人 何建宏 、 黃秀雲 最近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受扶養權利人何建宏、黃秀雲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聲請人扶養之客觀情事?
九、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權利人何建宏、黃秀雲之親屬系統表,藉以釐清其扶養義務人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