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0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旺根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江澍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10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