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 陳祥發
何學禹 被上訴人 余鳳娥
余春梅
黃劍清
黃詩庭
黃脩涵 黃嘉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被上訴人 余紹亨
余少騰
余治家
余佳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李謀榮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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