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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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臺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乙○○、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3年11月22日、94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11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各為3年,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分別自95年5月22日及同年6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前揭約定,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共計尚欠本金2,337,6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仍分文未付。爰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37,6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新台幣│自95年5月22日起│自9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一│1,578,454元│至清償日止,按年│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息7%計算。│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新台幣│自95年6月7日起至│自9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二│759,221元│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開││││7.525%計算。│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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