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7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彰監四字第裁六四-Z0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十九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停放於彰化縣○○鄉○○路與庄中路口,並下車找人處理事情,惟遭成功派出所員警要求酒測,受處分人認為未酒駕予以拒絕,詎遭員警以拒絕接受警經濃度測試為由舉發,為此,提出本件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處分人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十九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前往彰化縣○○鄉○○路與庄中路口,因酒後駕車,拒絕接受員警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為警依法舉發,再經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以彰監四字第裁六四-Z0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等情,有上開裁決書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件附卷可稽,且受處分人復坦承伊於上開時間,確駕駛上揭自小客貨車前往上述地點停放。雖受處分人否認其有酒後駕車之情事云云,然參酌證人即本件舉發之員警 鄭丞宏 到庭證稱:受處分人當時開車至上開地點與其嫂嫂吵架,經其嫂嫂報案後,伊即到場處理,聞到受處分人身上酒味很濃,並看見受處分人車輛停放在該處,駕駛座車門並打開,伊確認受處分人當時係酒後駕車,惟因伊當時未帶酒測器具,就將受處分人帶回派出所進行酒測,但遭受處分人拒絕,乃依法進行告發等語,可知受處分人當時確有酒後駕車之情事,則員警依職權欲對受處分人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洵屬正當,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乃受處分人無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是員警予以舉發核無不當,嗣移送機關再行依法裁決,裁罰受處分人罰鍰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依法亦無違誤,從而,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即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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