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三0八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確認被上訴人乙○○、丙○○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之婚生子」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上訴人乙○○、甲○○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之婚生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