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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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13號原告乙○○○
臺北縣兼訴訟代理人甲○○
臺北縣上列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