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甲○○度聲沒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 貝瑞塔 制式九二手槍壹枝、子彈玖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為警查獲持有貝瑞塔制式九二手槍一枝、子彈九顆,均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業已死亡,經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二三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查獲之貝瑞塔制式九二手槍一枝、子彈九顆,經鑑驗結果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八月十日刑鑑字第一七○五二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偵卷第六○頁),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及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憲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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