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詠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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