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87號原告 胡明昌
胡哲維 被告財團法人致理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尚世昌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82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原告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