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盛榮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52,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原告僅繳納50
0元,尚不足53,56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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