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欣 被告 張正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正欣,惟據張正欣本人陳報其並未委任律師進行任何訴訟,律師以其名義或以年欣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所作的任何行為,其本人一律否認其效,有張正欣本件提出之書狀1份附卷可憑,則本件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請提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