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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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林寶鎮 被告 呂木旺
適園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林耕仁 上列被告呂木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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