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余正理 被告 吳豐育
黎振寶 許盛然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潘韋丞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