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張育閎
王宇涵
張芝穎張富翔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芝穎應於限定繼承被繼承人張富翔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育閎、王宇涵連帶清償債權人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務人張芝穎於限定繼承被繼承人張富翔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育閎、王宇涵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77,04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張芝穎於限定繼承被繼承人張富翔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育閎、王宇涵連帶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育閎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宇涵、第三人(被繼承人)張富翔(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70,94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張育閎自民國112年9月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7,04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五)嗣查債務人王宇涵(兼保證人)、張芝穎、張育閎(兼借款人)為本案連帶保證人張富翔(歿)之法定繼承人,且已聲請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定,應對第三人(被繼承人)張富翔(歿)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六)依約債務人張芝穎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育閎、王宇涵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77,04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乙份。3.地院公告乙份。4.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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