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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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之2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當事人及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並具狀釋明本件向相對人乙○○請求之依據(乙○○非本件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以及補繳票號WH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等項,經本院民國97年3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3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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