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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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李珮瑜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