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B○○相對人寅○○
1號相對人庚○○
7號相對人辛○○
號相對人丑○○
7號相對人F○○相對人Q○○
號相對人C○○相對人未○○
1號相對人亥○○相對人戌○○
9號相對人癸○○
9號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G○○相對人R○○
1號相對人I○○
號相對人M○○相對人K○○相對人H○○相對人N○○相對人J○○
7之3相對人O○○
7之3相對人L○○相對人P○○
號相對人巳○○
9號相對人壬○○
4號相對人黃○○○相對人地○○
1號相對人己○○相對人玄○○
之3相對人天○○
號相對人午○○相對人D○○相對人A○○
5樓相對人E○○
5樓相對人卯○○
5樓相對人申○○
5樓相對人子○○
5樓相對人辰○○
5樓相對人酉○○
8號相對人宙○○相對人宇○○
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日期轉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日期轉換■起至■日期轉換■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款■金額轉換■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日期轉換■,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日期轉換■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金額轉換■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日期轉換■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日期轉換■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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