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月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一七二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五五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