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和被告 王春榮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53,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原告僅繳納2,540元,尚應補繳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移轉│價額││號│○○○鎮○○段)│(元/㎡)│(㎡)│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864地號土地│7,600│90.77│全部│689,852元││││││││├─┼─────────────┼──────┴────┼────┼─────────┤│2│209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全部│163,400元│├─┼─────────────┴───────────┴────┼─────────┤││合計│853,25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