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劉桂有 原告與被告群昇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計309,932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1,655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4,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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