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79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產力熱能工程有限公司王舜玲 、黃硯熙、 黃何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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