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賴進龍 被告 陳信治 即聖豪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