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王元均 被告 邱詮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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