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龔秀琴 訴訟代理人 趙仁傑 被告 吳冠駒 被告 陳建榮 被告 陳建雄 被告 陳建興 被告 陳建泰 被告 陳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等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