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忠勇 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強華 被告 黃富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即原告陳報之停車位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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