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伊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伊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林伊信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3年12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4098號卷),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102.05.14│102.02.06│101.09.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638號│第24155號│第2415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54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6.28│103.11.13│103.11.1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54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判決││││││├────┼──────────┼──────────┼──────────┤││判決│102.06.28│103.12.01│103.12.01│││確定日期││││├───┴────┼──────────┼──────────┼──────────┤││││││備註│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