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277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告 邱謝玉英邱偉傑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2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
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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