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號抗告人 吳高勝華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5日
104年度訴字第3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