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三號聲請人 林家慶 律師(即 陳照欽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陳照欽與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再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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