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50號上訴人 陳大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淑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貳萬捌仟貳佰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40,000元×41.63平方公尺=5,82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捌仟零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