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秉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秉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秉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1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執行卷第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