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告鈺仁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2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5,2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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