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寬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寬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施寬宥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8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施寬宥業 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
9年6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淑惠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