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甲○○原住台北縣深坑鄉阿柔村一號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六○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