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簡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簡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一樓、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住台灣省桃園縣○○鎮○○里○○○街○○○號七樓、F00000000О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被告之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住台灣省桃園縣○○鎮○○里○○○街○○○號七樓、F00000000О號」,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將被告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一樓、Z000000000號」,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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