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57號

聲請人 馮建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恩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馮建鈞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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