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61號原告 張明朝 被告 林衡寬
林衡偉 林惠玲 林扶世嚴 林蒨 林衡恢 林衡約 林衡達 林衡儀 潘林衡靜 林衡柔 林昌世 顏明誠 顏明格 顏明宏 陳韶 楊思瑛 楊思雄 吳宗叡 吳宗洲 吳佳原 林公世 莊靜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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