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44號原告 張志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俊慶 即安慶診所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