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1號上訴人 林宸緯 兼法定代理人 蘇常勛
蘇林銀花 被上訴人 蔡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23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珊慧